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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过程耍心眼!三家公司轮流签合同中断劳动者工龄

在同一个老板手下工作7年,孔先生按照公司要求分别和A、B、C三家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C公司因故解除和孔先生的合同,当孔先生提出要C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时,C公司却说,他的工龄只有和C公司签约的不到一年。这样的“耍心眼”最终没能逃过仲裁员的火眼金睛,在仲裁委的多次调解下,最终,C公司支付了7万元的补偿款项。

  孔先生和这三家公司的结缘还要从2013年说起,这年的2月15日,孔先生到A公司上班,担任钳工组长。4年后,也就是2017年4月,孔某续签劳动合同,经办的是A公司人事部经理刘某,但签合同的另一方变成了B公司,孔某考虑到工作内容、工作地点没有变更,没有多想就签了。2017年8月,他的工作岗位变更为项目工程师,这让他颇为高兴。又过了两年,2019年9月11日,孔某又续签劳动合同,这次签合同的公司又变了,变成了C公司。孔某考虑到工作地点未变更,岗位仍为项目工程师,没有丝毫犹豫又签了字。孔某的社会保险分别由签劳动合同的这三家公司缴纳,工资也由这三家公司发放。

后来,C公司认为孔某虚报疫情期间居家办公工作量,严重违反了公司制度,违反劳动纪律,解除了与孔某的劳动合同,并且认为孔某是2019年9月11日才进入C公司工作的。从表面来看,这三家公司毫无关联,但仲裁员调查发现,自然人赵某和胡某某在B公司和C公司均各占51%和49%的股份,且自然人赵某为上述两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另外,A、B、C公司登记的注册地址为同一地址,因此,这三家公司为关联企业,这三家企业试图通过与孔某分别签订劳动合同的方式故意中断其工龄。仲裁员立即约谈了C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向其释法明理,要求其改正错误,并促成双方调解,最终C公司支付了7万元的补偿款项。

声音

在实际劳动用工过程中,企业为了管理、经营需要,确实会要求劳动者为不同用工主体工作、与不同的用工主体(实为关联企业)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了避免劳动者权益受损,《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对这种劳动者与不同关联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情形作出了规制: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记者周琼

标签: 续签劳动合同 社会保险 项目工程师 工作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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